案情:一个星期前,黄某下夜班回家时,见邱某采用砸玻璃的方法,从一辆小车内窃得一台价值1.2万余元的笔记本电脑后,要求邱某将笔记本电脑给他。因被邱某拒绝,黄某一边高喊,一边捡起地上的木棍朝邱某打了几下,心虚的邱某随即丢下笔记本电脑逃跑了。失主报案后,警方根据停车场监控录像提供的线索,不仅从黄某处追回了笔记本电脑,还对黄某实施了刑事拘留。
说法:警方的做法并无不妥,因为黄某已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黄某的行为已经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黄某的行为同样属于非法占有。《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即作为财物,笔记本电脑虽然已被邱某窃取,且已被邱某所丢弃,但这并不等于笔记本电脑本身便成了非法财产,而只能说邱某对笔记本电脑的占有和持有行为非法;也不等于笔记本电脑变成了无主财产、可以任意处置,而是有着合法的所有权人,司法机关侦破后,也应依法发还给所有权人。
黄某将笔记本电脑据为己有,无疑以另一种非法占有,代替邱某的非法占有,实质上仍然是对他人所有权的非法侵犯。另一方面,黄某已实施暴力行为。抢劫罪的核心在于“抢”和“劫”,其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当然是当场使用暴力。黄某采用木棍打的方法,将邱某赶走,强行占有金额巨大的笔记本电脑,无疑属于“当场使用暴力”劫取。在具有“抢”和“劫”性质的情况下,本案自然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第二款之规定处理,“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
通讯员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