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在外地打工的丁某打电话告诉律师,他在家的儿子今年16岁,2013年秋季刚开学,便伙同他人打骂低年级同学并强要300元,被叫到派出所。丁某问律师:孩子会不会被关起来,会判刑吗?
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资深律师崔海生答复:
小丁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不会被关进看守所。
未成年人犯罪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已经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我国刑法根据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危害行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为指导,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以及各类犯罪情况的实际出发,《刑法》第十七条中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阶段。不满14周岁的,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一般来说,不满14周岁的人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是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范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对其他绝大多数的犯罪则不负刑事责任。16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七条第三款还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的基本精神是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比照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威胁或者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中,小丁打骂低年级同学,索要300元的行为情节较轻,且没有其他严重后果,因此不会被认定为犯罪。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但若属初犯,可不给予行政拘留。但丁某对此事件决不能掉以轻心,应吸取教训,加强完善教育监护措施,保障孩子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