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是男女双方自愿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做的事先约定,俗称订婚。而婚约财产,就是俗称的彩礼,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订婚送彩礼在我国更是根深蒂固,但其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又存在着区别。就其个人而言,没有人愿意主动送,至少没有人愿意送那么多,适当送点财物是普通人的心理,但送数额较大的彩礼则不是人们的愿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规定:“那种婚姻基本上自主自愿,但女方向男方要了许多财物的,属于剥削阶级的旧习俗,主要进行批评教育。提倡破旧立新,移风易俗,婚事新办和勤俭节约的新风尚,不要以买卖婚姻对待。如因财物发生纠纷,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取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解释(二)》基本借鉴了上述意见的观点,这就与婚姻索取财物及婚约财产存在部分冲突。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亦做了相同的规定,为处理婚姻索取财物纠纷,判定此财物的性质及归属提供了法律依据。
婚约财产究竟属于哪类?就此应该怎样适用法律又存在不同意见,我国之前婚约财产的性质认定和处理意见有哪些?对此,笔者谈一些粗浅看法。
《婚姻法解释(二)》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和《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对解除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的处理是,对借订立婚约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应判决收缴国库;对于以恋爱、订婚为名,行诈骗钱财之实的,除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外,无论哪一方提出解约,原则上都将诈骗所得财物归还受害人;对借订婚为名,以赠送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的,其交付的财物是为达到非法目的自愿交付的,按赠与物对待,无论哪一方提出解约,均不予退还;对于订婚花费钱财,造成经济损失,订婚时大操大办,解除婚约时一般不得要求对方赔偿,对于防止和反对婚姻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的陋习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对于订婚时双方所送的赠与物和信物,较为贵重的一般应予返还,价值较小的或者普通日用品、衣物,则不必返还;赠与物已经损坏或者不存在的,按保护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折价返还,价值不大或无力返还的,可酌情返还或者减免返还;赠与物归属不清的,双方当事人又举证不力,价值大的视为共同拥有,解除婚约时予以适当分割;对订婚后的赠与,不属于附加条件的民事行为,因为婚姻属人身关系,不得附加条件,属普通赠与。所以,订婚后的普通赠与物,当事人无明确约定的,解除婚约时已经转移到对方手中的财物不得请求返还。
现实中的我国农村,往往把男女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随着经济的发展,订婚的费用也随之增多,其花费数额相当惊人。就笔者所处的地方而言,先前彩礼的数额是送6600元,说是六六顺;再后来是8800元,最近发现起诉的案件及到庭的当事人说彩礼涨到了上万元甚至于几万元。这其中并不包括其他财物在内,只是所交的现金。总之,是所送彩礼越来越多。诚然,青年男女在恋爱期间,为了彼此表示心意或受其他不良因素影响,在婚前会送一些高档物品和贵重财物。一旦结婚不成或者离婚,必将对此期间的财产产生争议。因此,如何处理好这类问题对于社会的稳定、和谐至关重要。理解婚姻是建立在爱情之上的真谛,逐步消除这种彩礼越送越多的社会风气,使社会更加和谐才是我们的根本目的。
(作者单位:睢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