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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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6年4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村干部冒领扶贫款该如何处罚?
本报记者 王富兴 整理    来源:商丘网—京九晚报

  基本案情:村干部张某未经村民同意便以他人名义办理惠农补贴存折,三年内截留包括危房改造补助、低保待遇、良种补贴、农资补贴、退耕还林补助、地膜补贴等在内的款项资金高达70万元。市民李某咨询律师:对张某该如何处罚?

  国家一级律师、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崔向东,法学博士、资深律师、商丘师范学院法学教研室主任杨世建答复:

  张某涉嫌贪污犯罪,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中择一处罚,同时并处罚金。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的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扶贫款的管理、经手等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然后将国家扶贫款据为己有,其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贪污罪定罪量刑。由于张某贪污的扶贫款数额特别巨大,且贪污的是国家扶贫款,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如果没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应选择较重的刑种予以处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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