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法制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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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6年4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当庭殴打律师责任如何
    来源:商丘网—京九晚报

  基本案情:近日,一案件的原告王某在庭审中情绪激动,不顾法官劝诫,当庭辱骂、殴打被告的代理律师,致被害人轻微伤。市民张某咨询:王某的行为法律后果如何?

  国家一级律师、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崔向东,法学博士、资深律师、商丘师范学院法学教研室主任杨世建答复:

  王某涉嫌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或者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等,即构成本罪。

  本案中,尽管王某作为原告对被告代理律师不满,但不能采用辱骂、殴打等方式宣泄情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对此有严格规定,法院书记员在案件庭审前也会宣布相关的法庭纪律。律师呼吁诉讼参与人一定要敬畏法律,遵守法庭秩序,不要把法律法规当成耳旁风,以免付出沉痛代价。

  本报记者 王富兴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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