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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中院公布4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文/图 晚报记者 吴文昊    来源:商丘网—京九晚报
  4月22日上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现场

  

  阅读提示 4月22日上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两级法院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有关情况,并现场发布了4起典型案例。省、市多家新闻媒体现场采访。截至目前,商丘两级法院共受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52件145人。其中,市中院11件25人、梁园区初级人民法院19件32人、睢阳区初级人民法院17件66人、虞城县初级人民法院2件15人、睢县初级人民法院1件3人、夏邑县初级人民法院1件1人、柘城县初级人民法院1件3人。已判决15件26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11人,5年以上有期徒刑12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3人。对15起已判决案件的非法集资犯罪人从严适用财产刑,并对违法所得判令予以追缴或退赔,最大限度挽回群众损失。

  为确保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商丘两级法院依法从重从快审结了一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为充分发挥刑罚震慑作用,敦促非法集资人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同时警示人民群众提高防范意识,远离非法集资。发布会公布4件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1金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

  被告人金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基本案情:被告人金宁原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退休后到河南鑫融投资担保公司任总经理。金宁以高息并保证随时兑付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绝大部分转入他人指定账户,从中吃取利差。2012年3月,金宁在不能及时兑付集资户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以支付高息为手段,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继续向集资户吸收资金填补亏空。至2014年10月21日,累计吸收资金11.5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78亿余元不能归还。本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金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金宁原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高息非法吸存系违法行为,风险较大,仍然实施非吸犯罪,在资金链断裂、无能力兑付的情况下,掩盖事实真相,为拆补资金而继续非法集资,造成1.78亿余元无法兑付,数额特别巨大,且存在挥霍资金、拒不交代部分资金去向、案发前转移资产、销毁书信等行为,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金宁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给集资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严重,应予严惩。对金宁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从重打击。

  2江中祥、赵景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案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对江中祥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0万元;对赵景玉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基本案情: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江中祥、赵景玉因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找到商丘市6家担保公司,承诺高息,用所开发的商品房作抵押进行借款。经担保公司公开宣传、担保,以商丘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名义直接吸收140余人资金4870余万元。

  2012年年初,郑州诚通投资有限公司发生挤兑事件,该公司负责人董俊杰与江中祥商定由江中祥的中天置业公司帮助董俊杰对接总额4000余万元的债务,即债务转移。诚通公司向客户提出,愿意接受对接债务的客户需付对接额30%的现金给江中祥,用中天置业的房产清偿债务。江中祥利用一房二卖和虚构房源手段,骗取17名对接户现金600余万元。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对江中祥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0万元;对赵景玉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属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同时,江中祥等人利用非法集资案件被害人急于挽回损失的心理,以债务转移为名,签订对接合同,收取所谓的“对接费”现金600余万元后,虚构房产或一房二卖,对接户实质上得不到房子,致使本来就血本无归的对接客户又多付给江中祥等人30%的现金,进一步加大了集资群众的损失。该行为是非法集资犯罪的伴生犯罪,群众深恶痛绝,应予从严惩处。

  此案也给广大集资群众一个警示,对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或公司以资产偿还兑付欠款的情况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对接或其他形式的债权转移,没有哪个公司或个人为了贪图少部分对接费而替他人背负巨额债务,导致自身陷入资金风险,这是一般的金融常识。

  群众遇此情况一定要多思考,提高警惕,切不可急于挽回损失,丧失基本的判断能力,要账不成反被骗,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

  3隋强集资诈骗案

  睢阳区初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隋强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基本案情:2014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隋强以投资德盛城市花园和其他项目为名,骗取15人非法集资381万余元,大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案发前,隋强关闭手机,躲避集资群众。案发后,对其中52万元资金不交代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睢阳区初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隋强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被告人隋强身为派出所民警,虚构投资项目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骗取群众信任,并将非法集资所得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部分集资群众正是基于对其身份的信任而将款交给隋强。隋强在案发前关闭手机,失去联系,躲避集资群众,对其中部分资金不能交代去向、逃避返还资金,已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隋强的量刑体现出对集资诈骗犯罪行为的从重打击。

  4成龙、梁平集资诈骗案

  睢阳区初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对成龙、梁平均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基本案情:2012年11月至2014年12月,成龙与其母亲梁平以投资实业,支付高息并保证随时兑付为由,骗取集资群众信任,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其间,在资金链断裂不能偿还集资款本息的情况下,以提高利息或每周付息为手段,继续大量吸收资金填补亏空,给79户集资人造成2095万余元损失。案发前,成龙、梁平销毁账目,潜逃至珠海。案发后成龙供述,将集资所得款用于自家开饭店、超市,购买多辆轿车,借给在澳门赌场认识的吴某某用于赌博等。睢阳区初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对成龙、梁平均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典型意义:此案系家庭成员共同实施集资诈骗犯罪,违法所得款被用于家庭经营饭店、超市,购买多辆轿车,借给他人用于赌博等。后期无法填补亏空时,两被告人销毁账目并潜逃,致使集资款无法追回。此案提醒广大群众,辛苦挣来的血汗钱,被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骗走后肆意挥霍,教训深刻。对两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15年,彰显从严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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