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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6年4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规划管理部门应否为毒地祸患担责
    来源:商丘网—京九晚报

  基本案情:近日,江苏常州外国语学校土地污染一事,引发舆论漩涡。据央视报道,受周围化工厂旧址的污染影响,该校自去年9月搬迁新址以来,近500名学生身体出现异常反应,甚至有人患上白血病和其他肿瘤。我市居民朱某咨询律师:常州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否承担责任?

  国家一级律师、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崔向东,法学博士、副教授、资深律师、商丘师范学院实践法学教研室主任杨世建答复:

  从媒体公布的信息来看,目前尚难以确定规划部门规划行为是否违法。在具体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规划部门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本案中,规划部门应否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学生患病是否属实?学生患病与“毒地”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规划管理部门是否存在规划违法行为?国家赔偿法是否有明确规定?规划部门在将“毒地”规划之前是否要求环保部门出具了关于“毒地”的环评检测等有关基础资料?针对这些基础资料,是否进行了严格审查,是否考虑到“毒地”与学校师生的健康和生命之间可能存在的关联?等等。在这些证据信息不具备的情况下,难以判断规划部门是否违法,自然也就难以认定规划部门是否需要承担违法责任。不过,由于关涉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城乡规划当以公民生命和健康为首,然后才是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本报记者 王富兴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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