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近日,甲公司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乙公司拖欠工程款,乙公司以甲公司质量违约为由当庭提起反诉,主审法官当庭口头明确表示不予受理。乙公司负责人咨询律师:能否要求法院出具不受理反诉的书面裁定?
国家一级律师、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崔向东,法学博士、资深律师、商丘师范学院实践法学教研室主任杨世建答复:
主审法官口头明确表示不予受理反诉,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裁定并送达给被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本条第二款规定:“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第三款规定:“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所以,某些人认为“针对被告反诉,可以口头裁定并记入笔录即可,无需出具书面裁定并送达当事人”,既于法无据,又有悖法理。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权平等。甲公司起诉乙公司拖欠工程款,是依法行使诉权;乙公司据此提起反诉,也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诉权。法院一般对原告起诉作出书面的不予受理裁定并送达当事人,如对被告的反诉仅作出口头裁定,不符合当事人诉权平等原则。不管乙公司反诉请求是否适当,反诉理由是否成立,也都只有在受理反诉之后才能真正查清。因此,法官在没有详细了解反诉事实、理由和证据的情况下,就当庭口头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直接剥夺被告的反诉权。法律规定被告对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依法有上诉权利。但是,如果法院不向其送达书面裁定,被告无法依法上诉,二审法院也无法依法受理审理,被告难道要持庭审笔录去上诉吗?
综上所述,法院口头作出不受理反诉裁定,庭后也不送达书面裁定的行为明显不当。为彰显法制尊严和司法公正,建议法院依法送达书面裁定。
本报记者 王富兴整理
国家一级律师 崔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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