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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商丘市人社局行政执法事项集锦
    来源:商丘网—京九晚报

  (上接2017年9月19日第四版)

  十三、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一)相关规定:《中华人名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二)申请材料:1.出院病历;2.收据、发票;3.费用总清单;4.出院证及诊断证明。

  (三)办理时限。无;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四)受理地点:商丘市长江路与中州路交叉口东南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楼服务大厅医疗保险服务窗口。

  (五)服务电话:0370-2783705。

  (六)投诉电话:0370-3289813。

  十四、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一)相关规定:《中华人名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河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8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 2012年5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事务。”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一次性生育补助金;(五)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未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欠费期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欠费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补足全部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二)申请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2.职工医疗证;3.单位证明;4.结婚证;5.准生证;6.出生证明;7.独生子女证;8.住院病历;9.收据;10.费用总清单;11.出院证及诊断证明。

  (三)办理时限。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四)受理地点:商丘市长江路与中州路交叉口东南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楼服务大厅医疗保险服务窗口。

  (五)服务电话:0370-2783702。

  (六)投诉电话:0370-3289813。

  十五、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一)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申请材料:1.医疗费:工伤认定书原件;门诊或住院发票、病历、诊断证明。另外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属交通事故的,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属暴力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材料,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提供民事判决调解书。2.1至10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工伤认定书复印件。3.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工伤认定书复印件。4.1至4级工伤职工护理费:劳动能力、生活护理鉴定书原件;工伤认定书复印件。5.5至10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书复印件、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财务凭证。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认定书原件、死亡证明。7.丧葬费:工亡认定书原件、死亡证明。8.供养亲属抚恤金:被供养人户口薄、身份证、公安户口管理出具的生存证明、一寸免冠照片2张;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被供养人与工亡职工供养关系证明;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民政部门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养子女(养父母)的公证书;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在普通中小学就学的提供学校证明。9.辅助器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论原件。

  (三)办理时限。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四)受理地点:商丘市长江路与中州路交叉口东南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楼服务大厅工伤保险服务窗口。

  (五)服务电话:0370-2783500。

  (六)投诉电话:0370-3289813。

  十六、小额贷款担保

  (一)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九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体系,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登记失业人员、回乡创业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等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扶持;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鼓励其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就业岗位。”《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4〕45号)第三条:“全省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 〔主要包括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合理设置岗位,确定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保障工作经费,建立考核和奖励制度,确保为创业人员提供规范、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二)申请材料:1.申请人书面申请书三份;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3.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4.申请人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份,申请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5.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份;6.反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7.申请人、配偶及反担保人银行征信情况记录;8.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时限。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四)受理地点:商丘市长江路与中州路交叉口东南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楼服务大厅小额担保贷款窗口。

  (五)服务电话:0370-2783738。

  (六)投诉电话:0370-3289813。

  十七、就业失业登记

  (一)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地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的促进就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灵活就业人员服务制度,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台账,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社会保险和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制定。”第三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和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第三十二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登记;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去工作的,可以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 

  (二)申请材料:1.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等相关证明失业的材料;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二寸照片。

  (三)办理时限。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四)受理地点:商丘市长江路与中州路交叉口东南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楼服务大厅职介中心服务窗口。

  (五)服务电话:0370-3259001。

  (六)投诉电话:0370-3289813。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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