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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商丘市人社局行政执法事项集锦
    来源:商丘网—京九晚报

  (上接2017年9月20日6版)

  十八、人事代理

  (一)相关规定:《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2000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人才流动机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人才流动中发挥主导作用,开展人事代理,办理人才流动手续,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承办人事、编制行政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无主管单位、非有企事业单位的人才流动事宜,可以委托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机构进行人事代理。”第二十八条:“流动到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回国等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机构管理。”

  (二)申请材料:1.档案;2.毕业证;3.报到证;4.身份证。

  (三)办理时限。无。

  (四)受理地点:商丘市神火大道176号市人才交流中心3楼档案室。

  (五)服务电话:0370-3260978。

  (六)投诉电话:0370-3289813。

  十九、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及注销

  (一)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二)申请材料:分险种视情提供。

  (三)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受理地点:商丘市长江路与中州路交叉口东南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楼服务大厅企业养老保险窗口、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窗口、医疗保险窗口、工伤保险窗口。

  (五)服务电话:0370-2783731、

  2783596、2783701、2783500。

  (六)投诉电话:0370-3289813。

  二十、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

  (一)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第一款:“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第三条第一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二)申请材料:分险种视情提供。

  (三)办理时限。无。

  (四)受理地点:商丘市长江路与中州路交叉口东南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楼服务大厅企业养老保险窗口、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窗口、医疗保险窗口、工伤保险窗口。

  (五)服务电话:0370-2783731、

  2783596、2783701、2783500。

  (六)投诉电话:0370-3289813。

  二十一、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一)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材料:无。

  (三)办理时限。无。

  (四)受理地点:商丘市长江路与中州路交叉口东南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17、417房间。

  (五)服务电话:0370-2781033、

  2783208。

  (六)投诉电话:0370-3289813。

  二十二、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一)相关规定:《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二)申请材料:1.《关于××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2.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文本一式四份,其中一份为原件;3.集体协商双方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4.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的说明;5.企业本年度和上一年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6.有关部门下达的本单位工资计划(复印件);7.国有企业年金方案须提供同级国资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办理时限。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四)受理地点:商丘市长江路与中州路交叉口东南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209房间。

  (五)服务电话:0370-2783226。

  (六)投诉电话:0370-3289813。

  二十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查

  (一)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条:“(二)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二)申请材料:1.关于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书面申请一式三份;2.《河南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呈批表》一式三份;3.设立单位有关资质证明;4.管理及考评人员资格证明;5.站所各类管理办法。

  (三)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四)受理地点:商丘市南京路东段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五)服务电话:0370-2785136。

  (六)投诉电话:0370-3289813。

  二十四、劳动能力鉴定

  (一)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申请材料:1.工伤认定书;2.医院诊断证明;3.原始病历;4.身份证复印件;5.再次鉴定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

  (三)办理时限。法定时限:60日(必要时,可延长30日);承诺时限:40日(必要时,可延长30日)。

  (四)受理地点:商丘市长江路与中州路交叉口东南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204房间。

  (五)服务电话:0370-2783206。

  (六)投诉电话:0370-3289813。

  二十五、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一)相关规定:《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第三条:“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豫劳培〔1994〕12号):“五、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2、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制定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规划;(2)对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査和评估;(3)审批鉴定初、中级工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本地区鉴定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4)推荐鉴定高级工的考评员,审批、管理鉴定初、中级工的考评员;(5)核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及《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

  (二)申请材料:1.《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花名册》(由鉴定机构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2.学历证书;3.原职业资格证书;4.职称证书、失业就业证明;5.近期同底版一寸照片3张。

  (三)办理时限。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50个工作日。

  (四)受理地点:商丘市南京路东段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五)服务电话:0370-2785136。

  (六)投诉电话:0370-3289813。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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