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陵县人民法院巧用特别程序,确保一起物权担保的快速实现,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2014年10月21日,邱某、侯某向陈某借款2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4月20日,约定月息为15‰。双方签订借款合同,陈某给付借款,邱某、侯某以自有房屋抵押作为陈某实现债权的抵押担保,并在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且对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优先受偿的事项进行了公证。借款到期后,因邱某、侯某未偿还本息,故陈某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宁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公证书合法有效,被申请人邱某、侯某以其房产设定担保物权。法院作出裁定:对被申请人邱某、侯某的担保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准予采取以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陈某对变价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抵押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提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持续增多,债权人为使债权得到清偿,一般与借款人约定采用动产、不动产物权的方式进行担保。现实生活中,当事人采用诉讼方式实现担保物权,即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排除管辖异议、上诉等高概率因素,实现物权的担保最短也需要三个月。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且为一审终审,不存在管辖异议、上诉期限,申请人可以凭借民事裁定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该程序运用减少了当事人实现权利的诉累。本案中,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邱某、侯某的抵押担保合同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且经公证处公证,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可以快速实现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该程序的运用可以快速、便捷地维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