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咨询:《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民隋某咨询《条例》对见义勇为的确认有哪些规定?
崔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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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鑫国际1号楼1单元15楼
国家一级律师、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崔向东,法学博士、资深律师、商丘师范学院法学教研室主任杨世建答复:
《条例》的第二章对见义勇为的确认做了第八至第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其中第八至第十条规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制止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二)制止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三)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在救人、抢险、救灾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五)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评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负责召集评定委员会会议。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法律工作者等相关人员担任。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的受理、调查、取证、核实等具体工作。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主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知情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也应当主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时发现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请评定委员会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他知情人也可以申报见义勇为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