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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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2018年4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 和附期限有何规定
    来源:商丘网—京九晚报

  市民咨询:近日,市民杨先生咨询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有何规定?

  国家一级律师、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崔向东,法学博士、资深律师、商丘师范学院法学教研室主任杨世建答复:

  《民法总则》的第六章第四节对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做了明确规定。内容如下: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本栏目主持 王富兴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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