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手机经常收到某商业银行的短信通知,说可以办理高额度信用卡。这是否违反了相关金融营销宣传法规?
根据银发〔2019〕316号文规定,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明确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2.在网上看到某商业银行的营销宣传广告,说该商业银行2020年某类理财产品收益远高于同行同类产品。这样宣传是否可以?
根据银发〔2019〕316号文规定,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营销宣传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同业信誉;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3.某商业银行员工在向其推荐理财产品时,特别强调该产品资金是投向某市政府工程项目,某市政府对该项目非常重视,某市金融办对该产品提供保证,理财产品安全性高,这样是否属于“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
根据银发〔2019〕316号文规定,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提供保证,并应当提供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不得对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促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在打开网页时,总会弹出一些推荐炒股、炒黄金白银的窗口,给其使用网页造成了不便,这是否属于“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根据银发〔2019〕316号文规定,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不得提供或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干扰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金融营销宣传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允许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5.某金融科技公司不具备从事金融活动的资质,但开展了金融营销宣传活动,是否属于“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根据银发〔2019〕316号文规定,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进行金融营销宣传,应当具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以便相关金融消费者或业务合作方等进行查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信息。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确保金融营销宣传在形式和实质上未超出上述证明材料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
通讯员 杨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