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综合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本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在线投稿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4年6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一)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二、工伤保险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答:一是强制性,它是由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在一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必须参加;二是保障性,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或其遗属发放的工伤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三是非营利性,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四是互助互济性,是指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剂使用基金。

  三、工伤保险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1.强制实施原则。国家立法强制所有用人单位实行工伤保险。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乡镇、三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劳动者在内,均须按时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实行强制实施的原则是由工伤保险的性质决定的。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的一项社会政策,为达到保障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因工伤残时基本生活的目的,必须强制实行,不能靠商业保险的意外伤害自愿投保的办法解决。在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制度提供基本待遇之外,允许企业和职工个人自愿投保人身保险,但不必由工伤保险制度做这方面的限制或规定。

  2.社会化原则。工伤保险的社会化主要指范围的社会化、资金的社会化和管理的社会化。范围的社会化已由强制实施的原则所规定,资金和管理的社会化主要指“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用人单位费率的确定,资金的征集、使用、调剂管理;负责审核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审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工伤保险的管理服务工作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开展。工伤保险实现社会化,对增强制度的保障性、合理使用有限的费用资金、发展生产都是有利的,但它的实现要求社会具备一定的社会化管理体制、组织网络及社会保障意识。

  3.无过失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也可以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它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受害者均可无条件地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或死亡(国际上称为“职业伤害”),即使受害者负有责任,也要给予受害者工伤保险待遇。但这不包括故意破坏而受伤、自杀、自残。无责任补偿原则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原则,它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

  4.征集基金、共担风险原则。这是各项社会保险的共同原则,通过立法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一支付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统收统支和社会化管理中运用再分配机制,进行互助调剂达到共担风险的目的,这是社会保险的基本原理和工作机制。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是实行共担风险的物质基础。共担风险的原则体现了互助合作精神,由于它有强制性措施做保证,并非自愿参加保险,所以社会保险比商业保险能更有效地解决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

  5.区别因工和非因工的原则。只要工伤社会保险单独成为社会保险体系的一个项目,在制定工伤保险立法时就必须确定工伤保险的范围,规定工伤和非工伤的政策界限。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有直接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具有补偿性质,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均比其他保险待遇优厚,享受条件只要符合工伤范围,不受年龄和缴费期限的限制。而因病或非因工伤亡基本上与工作无直接关系,保险待遇属补助、救济性质,待遇水平低于工伤待遇,享受条件受到年龄和个人缴费年限的限制。因此,区别因工和非因工是建立工伤社会保险的出发点和前提。

  6.个人不缴费原则。工伤保险费由雇主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这是工伤保险区别于其他项目社会保险的标志。由于职业伤害是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劳动力是生产的重要要素,工人为用人单位创造财富而付出了代价,所以雇主负担全部保险费,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

  7.损害补偿原则。工伤保险以减免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导致伤亡或职业病时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为目的。一旦发生事故,劳动者付出的不仅是经济收入损失,而且是身体与生命的代价,因此,工伤保险应坚持损害补偿原则,即不仅要考虑劳动者维持原来本人及家庭基本生活所需要的收入,同时还要根据伤害程度、伤害性质及职业康复等因素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商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商丘网—京九晚报、商丘网”的所有文字和图片稿件,版权均属于商丘日报社和商丘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商丘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商丘网—京九晚报、商丘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一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商丘网联系。

※ 联系电话:0370—2628098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地址:中国河南省商丘市归德南路6号 网站联系电话:0370-2628098
合作伙伴:方正爱读爱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