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份以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分别受理了由商丘市公安局、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董春生;犯罪嫌疑人夏道全、李冬梅;犯罪嫌疑人张福运、宋钗;犯罪嫌疑人闫胜利、陈霞;犯罪嫌疑人杨保兰;犯罪嫌疑人刘洋;犯罪嫌疑人赵秋凤;犯罪嫌疑人史伟;犯罪嫌疑人李谦;犯罪嫌疑人张斌(别名张铂坤);犯罪嫌疑人陈静;犯罪嫌疑人李帆;犯罪嫌疑人杭巾爱、曹新花;犯罪嫌疑人孙景花;犯罪嫌疑人袁援;犯罪嫌疑人张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周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王新伟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犯罪嫌疑人石广德、石红霞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案。以上案件尚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于以上案件被害人人数众多,居住地分散,无法一一告知,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被害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予以公告:
诉讼权利:1.要求检察机关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2.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4.申请回避的权利;5.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你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6.对办案人员侵犯你的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或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的控告权;7.获得保护的权利;8.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等。
诉讼义务:1.作证的义务;2.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3.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等。
通讯地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邮编:476000
联系人:王涛、曲卫华、贺晓慧、徐亚萍、赵娜娜、杜书学
联系电话:0370—2285189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