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治时空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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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6年4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校车超载责任如何
本报记者 王富兴 整理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基本案情:中新网消息称,某校核载8人的面包车,竟然挤进了15人,其中14人是小学生。事后,面包车司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警方刑拘。某校领导咨询律师:什么是危险驾驶罪?

  国家一级律师、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崔向东,法学博士、资深律师、商丘师范学院法学教研室主任杨世建答复: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一款罪名。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校车司机明知道严重超载是一种犯罪行为,但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仍然故意超载近100%,其主观上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且校车司机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以,不管是否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学校校车管理人如果对校车负直接责任,依法也应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校车安全关乎学生生命和健康,关涉千家万户的幸福,律师呼吁广大校车司机和学校校车管理人员,严格相关制度、杜绝危险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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