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教育·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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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6年4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非法集资案例(二)
被告人江中祥、赵景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案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基本案情: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江中祥、赵景玉因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找到商丘市六家担保公司,承诺高息,用所开发的商品房作抵押进行借款。经担保公司公开宣传、担保,以商丘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名义直接吸收140余人资金4870余万元。

  2012年年初,郑州诚通投资有限公司发生挤兑事件,该公司负责人董俊杰与江中祥商定由中天置业公司帮助董俊杰对接总额4000余万元的债务,即债务转移。诚通公司向客户提出,愿意接受对接债务的客户需付对接额30%的现金给江中祥,用中天置业的房产清偿债务。江中祥利用一房二卖和虚构房源手段,骗取17名对接户现金600余万元。商丘中院二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对江中祥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80万元;对赵景玉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属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同时,江中祥等人利用非法集资案件被害人急于挽回损失的心理,以债务转移为名,签订对接合同,收取所谓的“对接费”现金600余万元后,虚构房产或一房二卖,对接户实质上得不到房子,致使本来就血本无归的对接客户又多付给江中祥等人30%的现金,进一步加大了集资群众的损失。该行为是非法集资犯罪的伴生犯罪,群众深恶痛绝,应予从严惩处。此案也给广大集资群众一个警示,对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或公司以资产偿还兑付欠款的情况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对接或其他形式的债权转移,没有哪个公司或个人为了贪图少部分对接费而替他人背负巨额债务,导致自身陷入资金风险,这是一般的金融常识。群众遇此情况一定要多思考,提高警惕,切不可急于挽回损失,丧失基本的判断能力,要账不成反被骗,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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