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治时空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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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6年7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物业公司擅自出租物业用房 业主该如何维权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基本案情:近日,市民李某居住的某小区物业公司未经相关方面同意,擅自将物业用房出租。李某咨询律师:业主该如何依法维权?

  国家一级律师、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崔向东,法学博士、副教授、资深律师、商丘师范学院实践法学教研室主任杨世建答复:

  业主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要求查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或由业主大会决定这笔钱的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案中,如李某陈述的情形属实,则可初步认定物业公司无视法律规定,擅自出租物业公共用房,公然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这既反映出该物业公司不懂法,也反映出该公司不具备相应的物业服务意识。在此,建议有关单位严格执法查处此类物业公司。本报记者 王富兴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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