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狗与故意杀人,本划不上等号。然而,日前浙江温州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子:有人杀了一只狗,最后被判犯故意杀人罪。原因是,该被告人将狗杀害分尸,并留下字条以死亡威胁受害人,而且事后还多次短信威胁对方。法院由此认定,被告人为剥夺他人生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犯罪预备。(7月31日《温州都市报》)
杀狗被判故意杀人犯罪,乍一看,这个结果确实有些匪夷所思。事实上,法院这一判决,一经媒体报道,也在网上引起了广泛质疑、调侃,“也是醉了”、“葫芦僧判案”等网友吐槽不绝于耳。
但仔细追问与分析之下,我们又不难发现,龙湾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其实并无不妥,而且也是完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而行的。
比如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也就是说,故意杀人罪是一个行为罪。但行为罪又并不是行为结果罪。通俗一些理解,即有杀人的想法、意愿与打算,但没有真的实施杀人,也没有实施与杀人相关的行为,明显是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但如果不仅有杀人想法、打算,同时还为杀人做相关准备工作,则明显有可能会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此,我国刑法是有明确规定的。比如从刑法第22条到24条,分别规定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三个阶段也是三种情形。其中“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也就是说,“犯罪预备”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只是在处罚上,会“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到温州该男子身上,其事实上虽然杀的是狗,但准备工具等,本身是为了杀人的。对此,该男子也坦然承认,至少,杀狗并不是男子唯一的、只为恐吓的目的。由此法院认定该男子构成故意杀人罪,明显有理有据。
透过“杀了一条狗被判故意杀人罪”这一事件以及网友的一些不理性吐槽,我们需要看到并反思的问题显然在于:不少人对相关犯罪行为,是存在认知上的偏差的。比如有人可能认为,只要没有真的杀人,没有把人杀死,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等。这种法律认知上的偏差,如何形成?这种偏差,又该如何进行更进一步地普法消除?这显然才是“杀了一条狗被判故意杀人罪”一案,最值得我们警惕与反思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