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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古城保护条例》解读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商丘古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商丘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是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

  商丘古城又称归德府古城,始建于明朝正德六年(公元1511年),距今已有500多年的历史。古城由内城、城湖、城郭构成,呈外圆内方建筑格局,现保护基本完好,是一座漂浮在水上的古城,在全国现存的众多古城中独树一帜,具有极高的建筑科研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是商丘的名片,也是商丘深厚历史文化底蕴的实物载体。目前,商丘古城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河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处,保存较完整的历史建筑40处。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商丘古城保护工作,加大了商丘古城保护整理力度,古城风貌有了较大的改观,并成功申报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同时,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中也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是历史建筑,包括传统民居、临街店铺损坏严重;二是古城内居民随意建房、乱搭乱建屡禁不止;三是古城保护和居民搬迁矛盾凸显;四是城内交通拥堵,秩序混乱;五是古城内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违反市容卫生管理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些都影响了商丘古城浓郁历史文化的彰显,使古城的价值未能充分体现。为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古城,彰显商丘古城独特文化魅力,维护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地位,在我市已经获得地方立法权的有利条件下,制定一部符合商丘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古城保护法规是非常必要的。

  条例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鉴于依照的法律法规较多,故在条文中没有将这些法律法规一一列举。

  第二条 商丘古城保护范围: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始建于明正德年间的归德府古城,以及其周边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周代宋国故城遗址、阏伯台、八关斋等。

  【解读】本条明确了古城保护的范围。

  古城座落在商丘市建成区内,新城老城相连,如何合理划定古城保护范围,使得立法既能有效保护古城而又不致于影响城市建设和未来发展,成为了第一个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有两种意见较为集中。一种是要求大范围划定古城保护区,在古城周边划定约46平方公里的保护范围,对古城及其周边现存的、已经发掘验证的和一些有历史记载但未经科学考古验证的文物古迹全部进行保护。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城市土地十分有限,古城保护范围过大可能会影响城市建设和发展,强调古城保护要突出重点,保护范围划定在古城土城郭以内约6.6平方公里的区域,这样既能保护古城,又不影响城市建设。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认为,古城保护范围的确定,根据商丘城市发展的实际,可以采取点面结合的保护方式,重点保护归德府古城,同时在其周边区域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由市政府在《商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明确),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周代宋国故城遗址、阏伯台、八关斋等文物保护单位在条例中明确相应的保护措施。按照这个意见,条例规定商丘古城保护范围包括归德府古城,以及其周边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周代宋国故城遗址、阏伯台、八关斋等。

  第三条 商丘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解读】本条规定了商丘古城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商丘市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商丘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

  睢阳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商丘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睢阳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具体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古城保护的责任主体和职责划分的规定。

  第五条 商丘市人民政府和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商丘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商丘古城的保护工作,并支持开展与商丘古城保护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专业人才的培养。

  【解读】本条是关于古城保护的经费来源的规定,同时古城保护也是社会事业,鼓励社会各界以不同形式参与支持古城保护工作。

  第六条 在商丘古城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古城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负有保护管理古城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商丘市人民政府和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商丘古城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解读】本条赋予了单位和个人保护古城的权利,规定了负有保护管理古城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的职责,同时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对保护古城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七条 对归德府古城实施保护性整理,保持原有古城肌理,恢复外圆内方城郭格局,主要整理内容包括:

  (一)拆除占压城墙、城湖、城郭的各类建筑物、堆积物,恢复城墙、城湖和城郭历史原貌;

  (二)整理拓展城湖水面,恢复水域历史状态;

  (三)对归德府古城南北城门之间的视廊实行保护,保持视廊南北通透。视廊应当与中山街走向重合,且沿中山街两侧5米范围内的建筑檐口不得高于6米,5米以外的建筑檐口不得高于9米。

  【解读】本条是关于古城整体格局和南北城门视廊保护的规定。

  商丘古城城墙、城湖、城郭三位一体建筑格局保存基本完整,城湖水域开阔,这在国内现存古城中是一大特色,被2013年5月的《新华社内参》(第1842期)以题目为“一座漂浮在水上的古城”进行了报道,引起了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恢复古城整体格局和历史原貌,条例规定对占压城墙、城湖、城郭的各类建筑物、堆积物进行拆除。鉴于古城南北城门之间视廊通透的特点,条例规定了南北城门视廊的保护措施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 对归德府古城内的历史街巷,保护其走向、宽度、空间尺度、两侧界面历史风貌,保持界面连续性。历史街巷沿街建筑应当保持历史尺度,建筑檐口高不得超过6米。

  历史街巷按照一类保护街巷和二类保护街巷实施分类保护。其中,一类保护街巷不得拓宽,二类保护街巷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拓宽。

  一类保护街巷和二类保护街巷由商丘市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街巷出入口处设置标志牌,标明保护类别和范围。

  【解读】本条是关于古城内历史街巷保护的规定。

  历史街巷是古城建筑风格的重要体现,是古城肌理的重要一部分。历史街巷的保护内容主要参照了《商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条例将规划中已经过论证、形成共识、没有争议的内容作为立法条款,明确古城历史街巷保护的技术标准,促使保护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九条 归德府古城内历史建筑的修缮,其建筑风格、体量、色调应当保持明清时期的布局和风貌。志书有历史记载且影响较大、已经消失的建筑可以按照传统风貌进行复建。除新建、改建和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在归德府古城内进行建设活动,开工前应当由文物主管部门对动土范围进行文物调查、勘探。

  【解读】本条是关于古城内建设活动和历史建筑修缮标准的规定。

  古城内建设活动依据了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结合归德府古城实际,条例强调了古城内历史建筑的修缮要保持明清时期的风貌,这是古城的特色。为做好古城历史传承,增强古城的文化内涵,条例允许志书有历史记载且影响较大、已经消失的建筑可以按照传统风貌进行复建。

  第十条 商丘古城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维持原状,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实施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修缮和抢险加固工程,应当遵循修旧如旧以及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保养、修缮,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权人负责保养、修缮,睢阳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因自然灾害致使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的,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可逆性的抢险加固工程,并及时报告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

  【解读】本条是古城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定。

  古城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依据文物保护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古城内分布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河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处,保养和修缮这些文物是古城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条例将不可移动文物保养修缮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责任主体划分进行明确规定,以约束强化古城内文物的保护。

  第十一条 归德府古城内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负责历史建筑的修缮和保养。国有历史建筑的修缮和保养由睢阳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负责,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修缮和保养由所有权人负责。

  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睢阳区人民政府申请支持。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历史建筑的修缮、复建,应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解读】本条是关于古城内历史建筑的保养和修缮的规定。

  历史建筑的保养修缮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古城内保存较完整的历史建筑40处。大量的历史建筑急需修缮,条例按照国有、非国有历史建筑划分了修缮责任,但同时规定了对确有困难的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可以向政府申请支持。

  第十二条 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归德府古城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

  【解读】本条是关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保护措施的规定。

  第十三条 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归德府古城水域的保护,保持河水洁净和水质卫生,对已经产生污染的水体进行治理。

  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归德府古城内的排污管网,收集污水,建设集中处理设施,达标排放。

  【解读】本条是关于古城水域保护措施的规定。

  古城城湖水域开阔,是古城的特色,为了加强保护,条例明确了睢阳区政府保护水域、治理污染水体和完善古城排污管网的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归德府古城标识、标志的,应当由睢阳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授权。未经授权,不得使用。

  【解读】本条是关于古城标识、标志的规定。

  为防止古城形象标识被滥用,条例规范了归德府古城标识、标志的使用程序。

  第十五条 按照规划确定的商丘古城建设控制地带,坚持渐进式更新模式,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和建筑密度等,应当与归德府古城景观、风貌协调一致。

  【解读】本条规定了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物渐进式更新模式,是指对商丘古城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现有建筑物逐步改造,使其与古城景观风貌协调一致。商丘古城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归德府古城范围以外允许建设,但应严格控制其建筑物的性质、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的区域,其具体范围在《商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划定。

  第十六条 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周代宋国故城遗址、阏伯台、八关斋等加强保护。在周代宋国故城遗址、阏伯台、八关斋等设置文物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保护设施。

  在周代宋国故城遗址、阏伯台、八关斋等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建设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请文物主管部门对动土范围进行文物调查、勘探。

  【解读】本条规定了建设控制地带内周代宋国故城遗址、阏伯台、八关斋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商丘古城传统文化、艺术、历史故事、历史人物、民俗、地方风情和传统产品加强保护和宣传。鼓励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对传统文化、艺术、历史故事、历史人物、民俗、地方风情和传统产品的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

  【解读】本条是关于古城历史文化、传统产品、地方风情等保护和宣传的规定。

  商丘古城历史文化底蕴深厚,不仅保存了大量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而且灿烂的古城文化、感人的历史故事,丰富多彩的民风民俗等至今仍广为流传。条例制定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有形的历史遗存好比是古城的骨骼、肌肉,是古城的支撑,无形的文化则是古城的血液、灵魂,可以使古城更鲜活,这两方面都是古城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古城魅力之所在。同时要大力宣传古城文化,讲古城故事,让更多的人了解古城、认识古城,感受古城的魅力。因此条例不仅加强了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等有形遗产的保护,而且还将古城传统文化、历史故事、历史人物、地方风情、传统产品等也纳入保护范畴,在保护古城的同时,促进历史文化的传承。

  第十八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对商丘古城资源实施保护性利用,发展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鼓励在商丘古城内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办民俗博物馆、传统文化展馆、古玩店和字画店;

  (二)生产销售传统手工艺品、民俗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

  (三)经营传统娱乐业;

  (四)组织传统民间艺术表演和民俗活动;

  (五)开展民间工艺品收藏、开发、展示和交易;

  (六)开发经营传统饮食;

  (七)开办传统中医、中药店铺;

  (八)宣传推介商丘古城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九)开展戏曲文学、影视剧和摄影创作;

  (十)经营宾馆、客栈、旅行社以及无污染非机动旅游观光运输业;

  (十一)其他有利于商丘古城保护的活动。

  【解读】本条列举了十一项有利于发展传承古城文化的措施。古城是商丘的名片,是商丘深厚历史文化底蕴的载体,也是我们的宝贵财富,不仅要保护好古城,更要利用好、发展好古城。条例规定了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对古城资源实施保护性利用,发展文化、旅游等有利用古城保护的相关产业,使古城的保护和利用有机结合,更好发挥古城的影响力,造福商丘人民。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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