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从即日起,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依法查处未按时接受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此类车辆进行全面查控,依法从严处理。
省公安厅在通告中指出,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文明出行,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应当主动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交管12123APP等途径,查询、处理交通违法信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接受处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之日起15日内接受处理;对已经作出罚款决定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通告指出,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以及其他交通违法当事人逾期未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采取下列措施:对多次逾期未处理的,采取路面巡查、缉查布控、传唤调查、公告告知等方式,重点查处;对依法采取扣留措施的机动车,发现有未处理违法行为的,在扣留期间,要求当事人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对逾期未处理的违法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在法定范围内从重处罚;对多次逾期未处理的违法车辆,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告曝光,并抄告所在单位。
通告还指出,对已经作出罚款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采取下列措施: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在调查处理违法行为过程中已扣留车辆的,可以依法拍卖抵缴罚款;对拒不执行罚款缴纳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在出行、投资、置业、消费等领域实施联合信用惩戒。拒不执行法院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下发前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在本通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按照本通告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