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法治时空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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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7年3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如何向社会公布
本报记者 王富兴 整理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基本案情:近日,某企业员工张某反映其单位经常克扣、无故拖欠工资,不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还经常强迫员工加班。张某向有关部门反映后,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咨询律师:应怎样公布企业重大违法行为?

  国家一级律师、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崔向东,法学博士、资深律师、商丘师范学院实践法学教研室主任杨世建答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下称《办法》)第五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办法》第六条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列明下列事项:(一)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及地址;(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三)主要违法事实;(四)相关处理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布。”《办法》第七条规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并在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布。”《办法》第八条规定:“地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随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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