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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7年3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商丘市环境(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三个治标”“三个治本”目标任务公布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一、“三个治标”目标任务

  (一)狠抓扬尘污染管控,强化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和扬尘路段的监管。

  1.2017年4月底前,各县(区)城市建成区内拆迁(拆除)、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长度100米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绿化、道路以及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水利项目等涉及土石方作业的工程项目,全面实行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员、网格员、管理员现场“三员”管理。

  2.新开工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工地、长度200米以上的市政、国省干线公路和中型规模以上水利枢纽等线性工程,要在工地出入口、施工作业区、料堆等重点区域安装在线视频监测监控设备,并与所在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联网。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已建扬尘在线监控设施未联网的,2017年3月底前与所在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联网;未建扬尘在线监控设施的,2017年5月底前建成并与所在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联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敏感路段、城市建成区主要街道(社区)等重点扬尘控制区域,要安装大气环境监测设备并实时对外显示主要监测数据。

  3.2017年5月底前,在建的293个建筑施工工地、35个道路施工工地、41个市政施工工地、22个水利工程施工工地、150个扬尘路段以及城市建成区重点管控点要建成大气环境监测设备并实时对外显示。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含河道治理、农田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精细化管理,施工全过程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措施。

  4.2017年6月30日前,各县(区)城市主要道路、高架道路全部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高速公路全面实行机械化清扫为主、人工保洁为辅的保洁方式。城市主干道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0克/平方米,次干道和城乡接合部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5克/平方米。各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每周组织开展一次城市清洁行动,平均降尘量小于9吨/月·平方公里。

  (二)严格工业污染源排放,实施深度治理。

  1.6月1日起,全市22台10蒸吨以上、65蒸吨(含)以下燃煤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6台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实现超低排放。

  2.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企业完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完成全市4家火电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对水泥粉磨站、铸造(不含电炉和燃气炉)、砖瓦窑(不含天然气窑和电窑)企业实行采暖期错峰生产;完成全市所有黄标车淘汰。

  3.2017年,新建30个城市建成区网格微型监测站,新增76家废气排放企业76套废气自动监控基站,新增73套施工工地扬尘监测监控设备,基本形成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工业大气污染源立体综合监测监控体系,不断提升大气污染在线监管能力。

  (三)强化现场管控,全面建立建设工地“三员”现场管理制度和重点企业驻厂监管制度,实现重点污染源现场监管全覆盖。对钢铁、铝加工、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实行采暖期限产管控;对23家重点涉气工业企业实行驻厂监管;对59家涉气企业实施用电日监控。2017年4月底前,对城市建成区内拆迁(拆除)、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长度100米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绿化、道路以及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水利项目等涉及土石方作业的工程项目,实行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员、网格员、管理员“三员”现场监督管理。

  二、“三个治本”目标任务

  (一)加快推进城市供热供暖,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

  1.城市供暖:2017年10月底前,我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50%。全市新增集中供热面积约525万平方米,新建、改造管网总长度约43.8公里,新建、改造换热站约53座。

  2.产业集聚区供热:2017年4月底,市直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出台集中供热相应的支持政策;9月底,与集中供热热源配套的供热管网全部建成,并与热源联通;10月底,全市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用热需求的产业集聚区实现集中供热。除有必要保留作为紧急备用热源的分散燃煤锅炉外,其余分散燃煤锅炉全部关停到位。

  (二)彻底解决“小散乱污”企业。2017年4月30日前,依法整治取缔全市现有的所有“小散乱污”企业,扶优限劣,推行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清洁生产和依法治理污染,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三)加快解决燃煤散烧问题。2017年6月30日前,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成洁净蜂窝型煤实际供应、配送能力,在不具备“煤改气”“煤改电”条件的乡村地区,全面实施洁净蜂窝型煤替代散煤。每个县建成区外各建成一个洁净蜂窝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共需建设9个洁净蜂窝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形成实际供应能力38万吨;在每个乡镇各建成一个洁净蜂窝型煤配送网点,共需建设144个洁净蜂窝型煤配送网点。2017年7月31日前,各县(区)具备洁净型煤供应能力后,全面加强散煤销售和使用监管,依法取缔关闭或改建现有69家民用散煤销售点,全面取缔辖区内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坚决杜绝恢复使用散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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