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据报道:何女士在超市购物时,将自己4岁的孩子放在购物车上后,在反推购物车的过程中造成购物车侧翻,孩子受伤。何女士认为超市没有明示购物车的使用方法,应当赔偿医疗费和其他损失。市民王某咨询律师:超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一级律师、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崔向东,法学博士、资深律师、商丘师范学院法学系副主任杨世建答复:
超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为侵权行为纠纷,应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处理何女士与超市之间的侵权行为纠纷。《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有过错就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过错则无需承担。所以,行为人是否有法律上的过错,是法院裁判此类侵权行为纠纷必须查明的基本事实。
《侵权责任法》上的“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行为会导致某种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行为会导致某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尽管预见行为后果却因行为人自信能避免,没有履行注意义务而导致侵权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超市显然不存在伤害何女士孩子的主观故意,因而超市在何女士孩子摔伤这件事上是否存在主观过失也就成为解决本案纠纷的关键所在。根据社会常识,何女士应当知道购物车主要是用来购物而不是用来载孩子,而且购物车不应当反推,这一点无需超市特别提醒,作为社会正常人都应当明确这一点。因此,超市没有明示购物车的使用方法与孩子摔伤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超市没有侵权行为,也没有法律上的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报记者 王富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