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时空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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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8年5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修宪法不宜称为“新宪法”
杨世建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目前,全国各地学习宣传贯彻宪法活动方兴未艾,这将有力推动依宪治国、依法治国进程。然而,各地许多大众媒体将新修宪法称为“新宪法”,这值得商榷。

  首先,“制宪”与“修宪”不是同一概念。制宪又称立宪,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而修宪则是指宪法修改机关依据宪法规定的程序对宪法不符合社会需要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废止的活动。所以,一般认为制宪活动产生的宪法才是“新宪法”,而修宪活动并不产生“新宪法”。其次,今年的宪法修改不能理解为 “制宪”。我国现行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于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再往前追溯,现行宪法是对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继承和发展。现行宪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取得了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需要通过宪法确认,以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如果把新修宪法称为“新宪法”,则不利于准确认识和把握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综上,学习宣传贯彻宪法应当严谨规范,“新宪法”的称谓当休。(作者为法学博士、商丘师范学院法学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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