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民生周刊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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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2018年7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执行干警巧协调 只为拆除一堵墙
李宁 刘雪豪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6月29日夜,月朗星稀,酷热难耐。一起反反复复、错综复杂的长达15年的排除妨害纠纷积案,在民权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郑杰的不懈努力下,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双方当事人及在场协助执行工作的镇司法所、村干部、街坊邻居都拍手称赞。

  原来,龙塘镇某村的申请执行人王某乙与被执行人王某甲及案外人王某丙系同胞兄弟,且相邻而居。按照年龄大小,王某甲居东,王某乙、王某丙依次居西。院墙南面留有一个4米有余的东西胡同,方便西侧的老二、老三家人生产生活。

  兄弟仨原本相安无事,和和睦睦,但到了2003年腊月,王某甲将原来的院墙推倒,在砌筑新院墙时,擅自强行向南侧移动1.3米,挤占胡同共有空间。在三兄弟协商无果后,王某乙于2003年3月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甲拆除院墙,恢复原胡同通道原状,再建新院墙时应当与王某乙、王某丙院墙保持东西一条线。

  该院判决生效后不久,被告王某甲因病去世,作为“一奶同胞”的三兄弟及家人都陷入悲痛之中,致使此案一度搁浅。

  2017年春天,王某甲的儿子王某丁、儿媳汪某某扒旧房盖新房,并将王某甲原先2003年所建的院墙拆除,在原址上重建新院墙。王某乙不依(王某丙已去世),在制止无效并发生厮打后,不得已,王某乙于2017年7月向该院状告王某丁、汪某某夫妇。该院经审理查明,涉案的院墙系被告汪某某安排建筑工人建造,而被告王某丁当时在外务工,并非本案的侵权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汪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其建造在原告王某乙家出路(胡同)上的院墙,恢复原胡同原状。

  本案到此按照常理应予了结,毕竟同根同源,都是一家人。孰料,王某丁、汪某某夫妇不服该院判决,之后不久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涉案院墙是上诉人的父亲王某甲所建,应向王某甲主张权利,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王某乙的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用。

  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1日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审理认为,生效的2003年民权县人民法院原审民事判决书认定被上诉人通过现胡同(出路)出行已有40多年,双方提交的现场照片能够证明上诉人所建院墙超出了2003年民事判决判定的界线,占压了涉案胡同出路,给被上诉人王某乙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了不便。原审判决恢复原状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正确,所以,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面对如此终审判决,王某丁、汪某某自然不服,一方面委托律师进行上诉再审,一方面四下活动、寻找新的证据。作为长辈的王某乙也是不断上访,甚至给政府施加压力。村里人都在谋致富奔小康的路子,两家呢?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的,弄得左邻右舍都不得安生,严重影响了乡风文明。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民权县人民法院指派责任心强、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执行二庭庭长郑杰负责。从今年2月初接手此案,郑杰前前后后不下10趟,就是做不成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为避免激化矛盾,他又找到镇政府、村委会,甚至还与司法局、妇联、档案馆、派出所等有关职能部门联系,但都无功而返,两家人真的是“杠”上了。

  事情的转机来自王某丁、汪某某的儿子,也就是王某乙的堂孙王某。小王甭看年轻,才20岁出头,因有在大城市打工的经历,对这事很看得开。6月初,当地收割小麦期间,郑杰再次来到“一堵墙”前,喊王某丁、汪某某,均不在家,只有儿子小王在,问其原因,两人都去南方打工了。郑杰问小王:“墙该不该拆,难道非要采取强制措施不成?”小王回答得干脆:“爷爷的事情拖到现在不想再拖了,想尽早了断。官司是真的不想再打了,父母的年纪也都大了。”

  抓住机会,郑杰通过进一步做思想工作,小王决定先把墙拆除,等二爷王某乙同意了,再把墙建起来。于是,郑杰又开始做申请人王某乙的工作。王某乙却倚老卖老,开始给郑杰找难题、“使绊子”,刚说好,第二天就变卦,意图趁被执行人不在家超越法院判决,拓宽胡同(出路)。

  无奈,郑杰换了“招式”:一边对王某乙不再温情关怀,板起了面孔;一边对小王隔三差五地督促,尽快把墙拆除。

  6月23日,郑杰来到现场,小王果然已把墙拆除,并整理得干干净净。找到申请人王某乙,他却出尔反尔,拒不配合执行工作。为息事宁人,案结事了,郑杰再次与镇政府有关领导进行沟通,希望镇政府和村委会支持工作,早日了结此案。

  6月29日夜21时是各方约定的时间。忙完一天卷宗整理和接待申请人工作的郑杰和法警,顾不上吃饭又驱车来到现场。在现场,经多方努力工作,申请人王某乙终于同意按照法院判决结果进行丈量划界。执行结束,双方在司法所、村委会负责同志的共同见证下,在《协议书》上签了字。至此,一起长达15年的排除妨害纠纷案终于有了完美的结局。23时许,执行现场传出了一阵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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