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郑州空姐遇害案”后,近日,“温州女孩遇害案”再一次将滴滴公司的管理推向社会舆论的中心。民众愤怒追问:命案不断的滴滴,除了事后道歉、追责免职和民事赔偿外,还有没有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保证不再发案?然而,除全国范围内下线顺风车业务外,至目前为止尚未看到该公司的整改新措施。惨案一再发生,根源在于该公司管理层对公共利益的严重漠视。
公共利益是商业运营的道德和行为底线。公共利益是一定区域范围内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等维持生存和发展的合法利益,确保公共利益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然条件。遗憾的是,当不特定乘客生命安全受到即将发生的犯罪侵害时,滴滴公司考虑的却是滴滴司机的“个人隐私”和所谓的“商业信誉”,这种漠视公共利益的管理观念,彻底洞穿了最基本的管理和经营的道德和行为底线。
法律是公共利益的载体,守法就是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并非一成不变,其内容随时间地点和社会状况的变化而拓新。为将公共利益具体化,法治国家通过民主的方式将不特定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上升为法律,并通过法律强制来维护公共利益。例如,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无论是作为“滴滴司机”的用人单位,还是独立的“中介公司”,依法为乘客本人及其亲属提供司机的真实信息,都是滴滴公司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公司管理层如果明知法律规定而故意不提供相关信息,则涉嫌包庇;公司管理层如果不知以上法律规定,则其法治意识的盲点需要彻底反思。千夫所指之时,该公司亟需真诚面对血案,真正敬畏法律,重视公共利益,以脱胎换骨的理念与行动,以应尽的社会责任告慰逝者、回应民众。
(作者杨世建为法学博士,商丘师范学院法学系主任;王富兴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市法学会理事,现供职于人民日报《民生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