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时空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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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9年3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有何规定(一)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崔向东:13903708869

  地址:商丘市归德路与南京路交叉口东50米路北宇鑫国际1号楼1单元15楼

  市民咨询:近日,市民周先生咨询律师: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有哪些规定?

  国家一级律师、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崔向东答复: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章对监督管理作了规定,其中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本报记者 王富兴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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