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时空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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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9年4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有何规定(二)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崔向东:13903708869

  地址:商丘市归德路与南京路交叉口东50米路北宇鑫国际1号楼1单元15楼

  市民咨询:近日,市民周先生咨询律师: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有哪些规定?

  国家一级律师、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崔向东答复: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章对监督管理作了规定,其中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的措施。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本报记者 王富兴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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