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是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市税务局积极行动,在“精准”上下功夫,针对重点群体就相关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进行整理梳理,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确保实现“应享尽享”的工作目标。日前,就重点群体减税降费优惠政策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市税务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王艳峰。
记者: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哪些人员?
王艳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5.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记者: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是如何规定的?
王艳峰: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记者: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是如何规定的?
王艳峰: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记者:如何确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身份信息?
王艳峰:国务院扶贫办在每年1月15日前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及相关信息提供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相关信息转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核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信息。
记者: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王艳峰: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