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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4 2019年11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检察公益诉讼对完善公益保护体系、促进法治商丘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形成保护公益合力,更好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

  二、检察机关应当聚焦“公益”这个核心,依法规范开展工作

  (一)检察机关应当围绕全市工作中心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依法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权益保护等领域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在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可以在生产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公共交通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回应人民群众现实关切。

  (二)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强化“双赢、多赢、共赢”的公益诉讼工作理念,坚持把通过诉前程序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目标。对于发现的案件线索,可以依法调查核实。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必要时,将检察建议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检察机关可以对检察建议进行宣告,宣告可以在检察机关、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办公场所进行,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等参加。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仍不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受损的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未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配置科学、运行高效的公益诉讼检察机构或者专门办案组织;配齐配强公益诉讼办案队伍,充实公益诉讼一线办案力量,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四)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不得影响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三、行政机关应当配合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

  (一)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的执法信息查询、调阅、复制执法卷宗材料以及收集证据等调查核实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对检察机关根据办案情况,需要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评估、勘验取证等工作的,应当积极协助。

  (二)行政机关收到诉前检察建议后,应当对照检察建议全面自查,对确属怠于或者不当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整改、限期完成,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回复时,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经自查认为不存在怠于或者不当履职情形的,也应当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三)对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被诉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做好应诉工作。案件开庭审理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审判机关作出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的判决、裁定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觉履行。

  (四)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财政保障。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经费及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评估、勘验检测等合理必要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完善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制度,探索设立公益诉讼赔偿金专项账户,研究制定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使用办法,确保用于公益赔偿和生态修复。

  (五)人民政府应当把行政机关配合调查取证、落实和回复诉前检察建议、执行行政公益诉讼判决等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相关材料由检察机关负责提供。

  (六)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对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移送的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检察机关。

  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人员遭受聚众围攻、限制人身自由、抢夺破坏调查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侵犯的,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迅速出警、果断处置,协助维护办案秩序,保护办案人员人身安全。

  四、审判机关应当提升公益诉讼案件审判质效

  审判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加强沟通会商,依法研究解决公益诉讼案件管辖、审理程序、证据规则、责任承担方式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共同促进公益诉讼工作的规范化,提升公益诉讼案件审判质效。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公正审判。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建议,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机关应当加大公益诉讼案件执行力度,对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依法及时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协作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建立线索双向移送以及处理情况通报制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公益诉讼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线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监察机关应当将办理情况通报检察机关。

  对于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或者损害进一步扩大的,监察机关应当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处理。

  六、构建检察公益诉讼长效机制,促进工作有效开展

  (一)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对基层检察机关的领导职责,在办案程序、质量及文书制作上加强指导,对基层检察机关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地方阻力主动予以协调,为基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供坚强后盾。检察机关内部应当加强公益诉讼案件发现机制和内部线索移送、案件交办、转办机制建设,形成以专业部门为主导、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配合检察机关建立、完善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工作、衔接配合、司法协作等长效机制,加强沟通联系、线索移送、情况反馈等工作。建立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开放相关执法信息和数据库,拓宽线索来源渠道。探索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机制。

  (三)检察机关与河长制办公室应当深入探索实践“河长+检察长”等依法治河新模式,注重与跨区域河流市内外有关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协商构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专项行动、联席会议等协作机制,促进全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

  七、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一)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做好公益诉讼宣传工作,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增强法治观念和公益保护意识,积极参与、配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案件办理情况,回应社会关切。

  (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普法宣传教育范围,切实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各有关单位应当把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强化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予以认真贯彻落实。

  (三)新闻媒体应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知晓度,对阻碍、干扰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适时予以曝光,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八、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重点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畅通人大代表反映公益问题的渠道,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重点围绕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制度建设、协作机制运行等情况,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询问或专题调研等方式,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保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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