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市场监管局下发《推广应用河南省冷链食品追溯系统的通告》。《通告》要求,2021年1月6日起,没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预防性消毒证明、“豫冷链”追溯码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不得销售,同时,消费者购买进口冷链食品要实行实名制。
据了解,为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风险防控,我省建立了“河南省冷链食品追溯系统”(以下简称“豫冷链”),实现我省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等进口冷链食品全程追溯管理。
“豫冷链”目前已上线运行,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使用电脑访问“豫冷链”企业端,也可使用手机微信、支付宝“豫冷链”小程序登录、上传、管理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信息。
《通告》要求,全省现有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使用“豫冷链”如实上传库存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等进口冷链食品的来源、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预防性消毒证明、流向等追溯数据,并完成赋码工作。已有自建追溯系统的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可联系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采取批量导入或系统接口等方式上传数据。今后拟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于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经营活动前在“豫冷链”中完成注册。
自2021年1月6日起,没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预防性消毒证明、“豫冷链”追溯码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不得销售。
《通告》还要求,消费者购买进口冷链食品实行实名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或货柜醒目位置加贴“豫冷链”追溯码。消费者购买时使用支付宝或微信扫码,核对产品信息与追溯码信息是否一致。消费者不能使用微信扫码购买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进行实名登记,并将信息上传至“豫冷链”。 (据大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