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时空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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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21年1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十九)
本期主讲:河南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窦彩云 谢慎之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本期是第十九讲,主要内容是:《民法典》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本条是对担保物权担保范围的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效力范围。本条规定的担保效力范围是:1.主债权,如借贷中的本金债权;2.利息,如借贷中的利息之债权;3.违约金,违约一方依照约定应当给付的违约金之债;4.损害赔偿金,违约方造成守约方损害的损害赔偿之债;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在担保范围之内;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效力范围。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担保范围是一般的效力范围,其中某些范围对于某些担保物权并不适用。例如,不承担保管担保财产的抵押权就不存在保管担保财产费用的问题。事实上,《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百八十九条沿袭了原《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本条对于担保物权的一般效力范围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效力范围。因此,在当事人对抵押担保范围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本报法律顾问:河南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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