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时空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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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21年2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民法典的主要内容(二十四)
本期主讲:河南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窦彩云 谢慎之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本期是第二十四讲,主要内容是担保物权编的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此法条规定了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通过折价、拍卖方式处理抵押物,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足以证明抵押权对于债务的最终清偿,具有绝对的形成主张权。当然,债权优先受偿具有相应的顺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行了连续登记的,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二、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三、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则清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四、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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