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见先生:
2019年12月2日,商丘福林置业有限公司星湖湾分公司与贵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贵方出具622748元购房收据的前提是贵方受让了宋秀明、赵玉芝对商丘福林置业有限公司星湖湾分公司的债权,而宋秀明、赵玉芝享有商丘福林置业有限公司星湖湾分公司645000元的债权及抵顶的商品房已被解除,故商丘福林置业有限公司星湖湾分公司与贵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贵方出具622748元收据的前提条件已经消灭,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已不能实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特通知贵方解除2019年12月2日商丘福林置业有限公司星湖湾分公司与贵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声明作废商丘福林置业有限公司星湖湾分公司给贵方出具622748元的收据。
本通知到达贵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即解除。
特此通知
商丘福林置业有限公司星湖湾分公司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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