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版:法治时空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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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2013年12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拒绝经济普查,被处罚款三万元
    来源:商丘网—京九晚报

  基本案情:按照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统一部署,某市统计局组织第三次经济普查登记正逐步进行。10月24日下午4时,某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胸配全市统一制发的普查员证到位于该辖区内的某电力工程总包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登记。该公司保安人员以领导乘车外出为由,让普查人员改天再来。10月22日、10月25日、10月28日普查人员到该公司调查登记均遭拒绝。11月9日下午4时,区统计局工作人员、区经济普查指导员同普查人员一起再次到该公司调查登记,该公司仍然拒绝。某区统计局工作人员电话咨询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区统计局该怎么办?

  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崔向东答复:

  在此情况下,区统计局首先要对该公司下达统计检查查询书,要求该公司在15日内(11月 24日前)就拒绝接受国家经济普查登记作出答复,让该公司保安在统计检查查询书存根和送达证上签收,如果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没有报送完整的清查登记资料,也不对统计检查查询书进行书面回复的话,就构成拒报统计资料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

  我国《统计法》第41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据此,区统计局可按照《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报记者 王富兴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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