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权的关系,过往曾有两个答案,理论上的阳光答案是法大于权,国泰民安;少数掌权者给出的灰色答案是权大于法,埋下隐患。当然,谁也不怀疑前者是唯一的正确答案,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并不完全是那么一回事。请看不久前《报刊文摘》披露的一个案例——
同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在同一家法院由同一位法官历经两次审理,给出截然不同的判决意见:第一次判决合同有效,第二次判决合同解除。身为被告的宁夏二斗畜禽良种繁育有限公司,最终陷入“被征地,零补偿”的困境而停业关门。而原告宁夏阅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国企,2013年5月,银川市金凤区政法委书记马某某兼任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我们不妨简要解读一下这起蹊跷的征地案。第一次判决合同有效,便意味着身为被告的宁夏二斗畜禽良种繁育有限公司的土地被征用,应该得到原告宁夏阅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补偿;第二次判决合同解除,那便意味着二斗畜禽良种有限公司“被征地,零补偿”。瞧瞧,同一个案件,由同一个法院的同一个法官历经两次审理,结果竟然相左,蹊跷得简直令人瞠目!那法官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本领实在了得!
原来,这蹊跷的背后藏着猫腻。原告阅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党委书记、董事长竟然是由银川市金凤区政法委书记马某某兼任的。马某某,确实是个能呼风唤雨的大人物。至于他在这起征地案上耍了什么权术,已露出端倪。金凤区法院院长王某某曾向人表示:“上面找我了,我有压力,只能这么判。”这个“上面”虽然没有点名是区政法委书记马某某,但他绝对脱不清干系。他是当地公检法司部门的顶头上司,给下面打声招呼易如反掌,难道还需要托人吗?身为公司党委书记和董事长的他实有干预司法独立办案之嫌。再说啦,中央三令五申不准领导干部在企业任职,马某某为什么充耳不闻我行我素呢?如此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是贪欲这个魔鬼缠住了他,还是吃了什么豹子胆?
“上面找我了,我有压力,只能这么判。”这番自我辩解的说辞,难以自圆其说。貌似有理,实则无理。权大的人出面说情了,不给他面子就是秉公执法,得罪了他又能奈你何?无非是给你脸子看看,给你小鞋穿穿,没什么大不了的,谅他也不敢随便撤你的职。“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是历代人民对执法公正的追求,也是当代国人的渴望。而本该做遵法用法模范的他们,却面对压力不能坚持依法办案,不敢担当责任,是否有失法院院长和主审法官的尊严?是否有损司法的公信力?
2014年10月23日,新闻传媒向国人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威地做出了重大刚性规定,强调“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这是对法大于权的理念的极大彰显,昭示世人在权与法的关系上决不容许犯一丝一毫的糊涂,决不能越雷池半步!“法有明文,情无可恕”(宋·欧阳修语),不知银川的那几位蔑视法律者还能不能睡得着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