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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6年1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处罚可不轻
晚报记者 刁志远    来源:商丘网—京九晚报

  昨日上午的政风行风热线上,值班嘉宾、市安监局安监一科科长彭涛介绍,前不久的河南通许烟花厂爆炸事件,给我们又一次敲响了烟花爆竹安全警钟。从事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人员,一定要依法依规,否则将会受到治安、刑事处罚。

  彭涛表示,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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