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治时空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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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6年7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因为琐事起争执 故意伤害入牢房
记者 闫鹏亮 通讯员 赵昌见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7月23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汤某管制一年。

  2015年9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汤某与被害人杨某等人在民权县某建筑工地三楼吃饭喝酒时,汤某与杨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引起打架,杨某用啤酒瓶将汤某的头部砸伤,汤某用菜刀将杨某的左胳膊砍伤。经法医鉴定,杨某左上肢部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汤某左前头部及躯体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该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被告人汤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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