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时空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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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7年9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这个村支书为何被判刑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基本案情:2015年,为响应乡政府招商号召,某村主任朱某在征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先后将本村53亩耕地以“协议”的方式租给11家企业开办工厂。所得款项一部分给了村民,另一部分全部用于村集体修路、照明、改善卫生环境等村集体的公共事务开支。近日,朱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判处罚金25万元。村民王某咨询律师:法院判决结果是否正确?

  国家一级律师、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崔向东,法学博士、资深律师、商丘师范学院法学系副主任杨世建答复:

  法院判决结果正确。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规定处罚。”

  本案中,尽管被告人朱某不贪不占一心为村民谋福利,但却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造成53亩耕地流失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触碰了国家耕地保护的“高压线”,其行为完全符合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其犯罪动机、犯罪所得的处理方式以及悔罪态度等影响量刑的主要因素,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完全正确。朱某“好心办坏事”带给人们一个漠视法律的教训。 本报记者 王富兴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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